免费章节《大燕开海章程纲要》 (第3/3页)
物夹带风险高的走红色通道(逐箱检查)。
走私连坐:同船水手、管事揭发船主走私,可免于处罚并获奖赏;知情不报者,降两级担责。
卷六:海防与巡缉制度
海上安全是开海的生命线。
第一条:水师重建
重构四镇水师:将原有的江浙、福建、广东、山东水师拆分为东海水师(驻泊舟山)、南海水师(驻泊广州)、北海水师(驻泊登莱),各辖大小战船一百至三百艘。
新式战船:拨专银建造配备红夷大炮(或改良的碗口铳、盏口铳)的千料大福船、广船;改进苍山船为快速巡航舰。
军官培养:允许水师将领在退役后保留军籍,有偿护送商船,形成预备役与后备人才库。
第二条:巡航与警戒
信炮、烽燧体系:在沿海高地和关键岛屿建立烽燧、烟墩,传递信息。水师船只相互间以旗帜、号炮、梆声联络。
分区分哨:将主要贸易航线划分为若干防区,由各水师负责定期巡航。设立海上会哨点,各水师定期汇合,交换信息。
清剿海盗:以“招安归正、分化瓦解”为主,但对于凶悍、不降的海盗,不惜代价进剿。凡归正的海盗头目,可授予水师把总、千总等低阶武职,令其戴罪立功。
护航军费:商帮可向海衙申请水师护航,需缴纳护航税。此税专款专用,直接用于水师官兵饷银及战船维护,不入国库,由监察司严格审计。
第三条:私船武装
特许武装:允许商船合法携带一定数量的防身火器(不超过16门小型火炮,50只火铳),但需向船政司报备数量与型号,领取统一样式的武器铭牌。
武器铭牌:无铭牌火器视为军械走私,从严论处。
卷七:司法与仲裁制度
海商纠纷不可仰仗陆上冗长的刑律诉讼,需有便捷、专业之特设法庭。
第一条:海商衙门法庭
事权独立:于泉州、宁波、广州三处分署内设“海商公判厅”,由海衙指派司官与地方推官会审。
适用法律:以《大燕律》为主,辅以《开海章程》特别条例,并参考沿岸商帮通行的契约习惯法。
商事仲裁:鼓励商帮内部、商帮之间,先通过行业公会(会馆)仲裁,再正式对簿公堂。海衙认可公会仲裁的法律效力。
第二条:涉外司法
属地原则:凡在大燕领土或领水内犯案的外国商人、水手,均适用大燕法律,由海衙公判厅审理。处刑前需知会该番邦驻本地的大使或头人(如无则不必)。
证据认定:允许番商以本国文字提供的合同、借据作为证据,但需经海衙通事(翻译)及番邦商帮领事公证确认。
领事裁判权之预防:明确声明,不承认任何外国人在大燕境内享受治外法权。除非该人持有该外邦王之正式国书,且我方另行特许。
卷八:民生、技术与远景
开海不能只利于富商和朝廷,要惠及底层,长利后人。
第一条:渔民与码头力役
渔盐之利:废除沿海渔民渔税,渔获可自由入城买卖。准许渔民建盐滩晒盐(非官盐之地),所获盐斤运至指定官仓卖给运往内地的盐商,增加沿海贫民收入。
力役保障:码头脚夫(搬运工)需在仓储货榷司登记入册,成立“脚行公司”,规定每日工时和最低工钱。严禁牙行拦路盘剥。
第二条:技术推广
船厂开放:向民间公开大福船、广船的龙骨图纸(但核心的水密隔舱与舵桨设计属户部机密,对本国工匠公开,但对番商保密),鼓励民间船厂打造合规商船。
指南针与海图更新:设立“海图司”(隶属筹策司),奖励航海者贡献新发现的航线、岛屿、浅滩位置。每年编绘新版《万里海疆总图》与《番海经行图》,定价公开出售,利于所有海商。
纺车与织机改良:鼓励松江、苏杭地区引进及改良番邦纺纱、织布技术,提高出口棉布和丝绸的质与量。
第三条:季风与航行周期
季风规律:向船厂拨款,刊印《海道针经》,详细记录洋流、季风转换的月份,提示最佳往返航行时间(如福建往南洋:冬往夏还),减少迷航、漂没之险。
避风港:海衙牵头,在主要航线上全资或合资修建避风港,供遇风浪的船舶紧急停靠,修船补给。对商船征收极低的停泊费。
第四条:远景规划
十年计划:用十年时间,将大燕的商船队规模扩大三倍;将四大港口建成最大的国际贸易中心。
番邦使节接待:准许广州、宁波设立番坊(外国人聚居区),设番学教授汉语与大燕律法,同时也准许番商子弟入读,增进文化往来。
国姓护航:拟对最先探索出通往印度、甚至更远西洋(欧洲)航线的商船,颁发“大燕皇商”旗号,赠与勋位与白银,激发全民远洋探险之心。
附则
试办期:本章程自颁布日起,先试办三年。三年期满,由户部与都察院、海衙共同评估得失,奏请天子酌情增删。
保密与扩散:本章程核心部分(如财税细节、军事部署、核心海图)属朝廷机密,不得外泄。章程中的商业规则、航运通则、法律条文,则允许全国发行,让商贾百姓知晓。